资金锚定与责任归位:论餐饮连锁总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刚性约束
摘要:餐饮连锁企业的规模化发展极大便利了公众生活,但“总部只收费不担责”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,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与市场信任。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发布的《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,以“资金强制投入+责任倒查”机制为核心,直击总部管理“宽松软”痛点。本文通过剖析餐饮连锁总部责任缺失的表现与成因,结合新规核心条款的制度价值,论证资金投入刚性约束对落实总部责任的关键作用,提出“制度执行+技术赋能+社会监督”的三维保障路径,为构建餐饮连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。研究表明,唯有将总部经济收益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绑定,才能从根源上破解连锁餐饮的食品安全治理困境。
关键词:餐饮连锁总部;食品安全责任;资金投入;监督管理规定;主体责任
引言
中国餐饮连锁行业已进入规模化发展的黄金期,连锁门店数量年均增长率保持在百分之十五以上,覆盖地域广、服务人群多的行业特征日益凸显,成为保障民生消费的重要载体。但伴随扩张而来的是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:从黄焖鸡加盟店回收剩菜重新销售、用色素掩盖变质牛肉,到多家快餐连锁被曝后厨脏乱、员工无健康证上岗,此类事件均指向同一症结——餐饮连锁总部“重加盟收费、轻安全管理”的责任缺失。公众对“总部只收钱不担责”的质疑声持续高涨,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,也动摇了市场对连锁餐饮的信任基础。
食品安全是餐饮行业的生命线,而连锁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总部在全链条风险防控中的核心地位。与单店经营不同,餐饮连锁通过标准化体系实现规模效应,总部作为标准制定者、资源供给者和品牌管理者,天然具备对门店的管控能力与责任义务。但实践中,部分总部将加盟费用作为核心收益来源,对门店食品安全仅作形式化要求,甚至存在“加盟后不管不问”的放任状态,形成“总部享利、门店肇事、消费者买单”的畸形格局。
为破解这一治理难题,市场监管总局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发布《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明确提出“企业总部每年必须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,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”。这一制度设计直击总部责任虚化的要害,为构建权责对等的连锁餐饮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。本文基于新规背景,系统分析总部责任缺失的现状与成因,解读资金约束条款的制度价值,探索责任落实的实践路径,为守护公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提供思路。
餐饮连锁总部食品安全责任缺失的表现与成因解析
责任缺失的典型表现。管理投入“空心化”:部分总部将资源集中于品牌营销与加盟扩张,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。调研显示,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中小餐饮连锁总部,其食品安全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1%,远无法覆盖食材溯源、人员培训、设备维护等必要支出。某炸鸡连锁品牌总部每年收取加盟店数十万元管理费,却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仅通过邮件发送通用版操作手册,导致门店违规操作频发。管控体系“形式化”:尽管多数连锁总部宣称建立了标准化管理体系,但实际执行中存在严重“缩水”。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要求,餐饮企业需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排查,但部分总部将检查简化为“拍照打卡”,对门店后厨卫生、食材保质期等关键环节视而不见。黄焖鸡米饭等连锁品牌曝出的食品安全危机中,回收剩菜、使用变质食材等问题长期存在,充分暴露了总部日常管控的失效。责任承担“碎片化”:当门店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,总部往往以“加盟店独立经营”为由推卸责任,将处罚风险完全转移给门店经营者。这种责任切割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,也使得总部缺乏改进管理的动力。某奶茶连锁品牌一年内曝出二十余起门店食安问题,总部均以“加盟店违规操作”回应,自身未受到实质性追责,类似问题反复出现。人员培训“表面化”:食品安全管理高度依赖专业人员,但部分总部对门店人员的培训流于形式。《规定》要求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,但现实中许多连锁门店员工仅接受半天岗前培训即上岗,对食材处理规范、交叉污染防控等关键知识一无所知,成为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[__LINK_ICON]。
责任缺失的深层成因。利益驱动与责任背离的矛盾:餐饮连锁总部的收益模式与责任承担存在天然张力。总部通过收取加盟费、管理费等实现稳定收益,而食品安全管理需要持续投入且短期无直接回报,导致部分企业形成“重收益、轻责任”的决策倾向。在加盟模式下,总部与门店的利益绑定松散,门店为降低成本易突破安全底线,而总部因无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,缺乏干预的积极性。监管资源与企业规模的失衡:餐饮连锁门店数量庞大、分布分散,给监管工作带来挑战。传统监管模式以属地管理为主,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面对辖区内数十家甚至上百家连锁门店,难以实现全时段、全覆盖监管。而总部往往异地经营,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、跨区域执法协调难等问题,形成“总部管不了、地方管不着”的监管盲区。责任认定与处罚力度的不足:此前的法律法规虽明确了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但对连锁总部的具体责任界定不够清晰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卫生不达标等行为的罚款额度为五千元至五万元,对大型连锁总部而言威慑力有限。更关键的是,由于缺乏资金投入与责任后果的直接挂钩机制,即便门店出现问题,总部也可规避主要处罚,难以形成有效约束。技术赋能与管理需求的脱节:现代餐饮连锁需要依托数字化手段实现精准管控,但许多总部尤其是中小连锁企业,缺乏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、食材溯源系统等技术投入。部分总部仍依赖人工巡检,效率低下且易受人为因素影响,无法及时发现门店的隐蔽性违规行为,技术短板加剧了管理失效。
《规定》中资金约束条款的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
构建“权责对等”的利益平衡机制。《规定》要求总部将一定比例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,本质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“收益与责任匹配”。连锁总部作为品牌价值的最大受益者,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防控成本,这一要求打破了此前“收益归总部、成本由门店”的不合理格局。以一家年营业收入十亿元的连锁企业为例,若按百分之三的比例投入食品安全管理,可形成三零零零万元专项基金,足以覆盖全国门店的食材检测、设备升级与人员培训,从根本上解决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。更重要的是,“资金投入不足致害担责”的条款建立了责任倒查机制。这意味着总部不仅要“花钱办事”,还要对投入效果负责,若因资金短缺导致食安问题,将面临法律追责。这种“投入+问责”的双重约束,迫使总部从“被动应付”转向“主动防控”,彻底改变此前的管理惰性。
夯实“全链条管控”的物质基础。餐饮连锁的食品安全管控是系统工程,从食材采购、仓储运输到门店加工、餐具消毒,每个环节都需要资金支撑。《规定》的资金约束条款为全链条管理提供了保障:在采购环节,可投入资金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与食材溯源系统,从源头防控风险;在培训环节,能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与考核,提升全员安全意识;在技术环节,可部署视频监控、智能晨检等设备,实现对门店的实时监管。以“总部月调度、分支机构周排查、门店日管控”的贯通式管理机制为例,若无资金支持,周排查可能沦为“走形式”,月调度也缺乏数据支撑。专项资金的注入能保障排查人员的薪酬、检测设备的购置与数据平台的维护,让三级管控机制真正落地生效,形成“事前预防、事中控制、事后处置”的完整链条。
强化“监管精准”的执行抓手
《规定》明确了分级监管机制:一万家以上门店的总部由省级监管、一千-九九九九家由市级监管、九九九家以下由县级监管,而资金投入情况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检查抓手。监管人员可通过核查总部财务报表、专项账户流水等,直接判断其食品安全投入是否达标,相比此前“检查后厨卫生”等末端监管方式,更具针对性与高效性。
资金约束条款还解决了“责任认定难”的问题。以往门店出现食安问题,难以界定是总部管理缺失还是门店自主违规,而新规明确“资金投入不足致害”的追责标准,只要能证明问题与总部投入不足直接相关,即可追究总部责任。这种明确的认定标准,降低了执法难度,提升了监管效能。
重塑“品牌信任”的市场基础。消费者对连锁餐饮的信任,本质是对其标准化管理能力的信任。总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,不仅能减少食安事件,更能重塑品牌形象。海底捞等头部连锁企业之所以能获得市场认可,关键在于其总部投入巨资建立了食品安全管控体系,从食材溯源到员工操作均有严格标准。
《规定》的实施将加速行业洗牌,那些“只收钱不担责”的企业将因合规成本上升或处罚风险被迫退出市场,而重视食品安全投入的企业将获得消费者青睐。这种“良币驱逐劣币”的市场效应,既能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,也能重构公众对连锁餐饮的信任。
餐饮连锁总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三维保障路径
制度执行维度:构建“刚性约束+精准追责”的监管体系。细化资金投入标准: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,制定差异化的资金投入比例标准。对高风险的快餐连锁、熟食连锁可设定不低于百分之三的比例,对低风险的饮品连锁可设定不低于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,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人员培训、设备维护、检测监测等刚性支出,防止总部“账面上达标、实际挪用”。建立专项监管账户:推动餐饮连锁总部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账户,实行“专款专用、全程监管”。监管部门可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账户资金流向的实时追踪,确保资金真正用于食品安全管理,对挪用资金的行为设定“顶格处罚”,形成强力震慑。完善责任倒查机制:明确“资金投入不足致害”的认定标准,包括投入比例未达标、资金使用不合规、未达到预期管理效果等情形。对发生重大食安事件的连锁企业,首先核查总部资金投入情况,若存在不足则从重处罚,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总监的连带责任[__LINK_ICON]。
技术赋能维度:搭建“全链条可视+智能化预警”的管理平台。推广数字化溯源系统:要求总部投入资金建立覆盖“供应商-中央厨房-门店”的全链条溯源系统,对食材采购凭证、检验报告、存储温度等数据实时上传。消费者可通过扫码查询食材信息,监管部门可实现源头追溯与风险定位。部署智能化监管设备:推动总部为门店配备智能晨检仪、AI视频监控等设备,对员工健康状况、后厨操作规范进行自动监测。当出现员工未戴口罩、食材超时存放等违规行为时,系统自动报警并同步至总部与监管平台,实现“即时发现、立即整改”。建立数据共享机制:鼓励连锁总部将食品安全管理数据与市场监管部门共享,包括每日检查记录、每周排查报告、每月调度纪要等[__LINK_ICON]。监管部门可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高频风险点,对存在潜在问题的企业提前介入,实现“精准监管、预防为主”。
社会监督维度:形成“消费者参与+行业自律+媒体监督”的共治格局。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:建立餐饮连锁食品安全投诉“绿色通道”,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实行“24小时响应、7日内办结”。鼓励消费者参与门店监督,对查实的违规行为给予奖励,形成“全民监督”的良好氛围。强化行业协会自律:推动餐饮行业协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自律公约,将食品安全资金投入比例、管理体系建设等纳入连锁企业评级指标。对评级优秀的企业给予公示推荐,对违规企业实行“黑名单”制度,通过行业自律倒逼责任落实。发挥媒体监督作用:支持媒体对餐饮连锁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度调查,曝光“只收费不担责”的典型案例。同时宣传优秀企业的管理经验,形成“违法必究、合规光荣”的舆论环境,引导总部主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。
总之,餐饮连锁总部的食品安全责任绝非可有可无的附加义务,而是其享受品牌收益、实现规模发展的前提条件。“只收钱不承担食品安全责任”的行为,既违背商业伦理,也触犯法律底线,必须予以坚决遏制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《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,以资金强制投入为突破口,构建了“投入有标准、责任有倒查、监管有抓手”的制度框架,为解决总部责任虚化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。
从实践层面看,落实总部食品安全责任需要监管部门、连锁企业、社会公众形成合力:监管部门需强化制度执行与精准追责,让新规“长出牙齿”;连锁总部需转变发展理念,将食品安全投入视为核心投资而非额外成本;社会公众需积极参与监督,推动形成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市场机制。唯有如此,才能构建起“权责对等、风险可控、公众放心”的餐饮连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。
食品安全治理永远在路上,餐饮连锁行业的规模化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。《规定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连锁餐饮监管进入“责任归位、精准管控”的新阶段,随着制度执行的不断深化,必将推动行业实现“安全与发展并重”的良性循环,真正守护好人民群众的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参考文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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